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破解企业注销难题,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下大力气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简并办理流程和减少报送资料,切实方便纳税人办税。
“少跑腿”,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前期,为便利企业依法有序退出,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对于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为进一步便利守信纳税人以及规模小、办税能力弱的纳税人快捷办结注销手续,此次《通知》规定,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如果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则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减少纳税人“多头跑”。
“容缺办”,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该《通知》另一大亮点是推出了“承诺制”容缺办理机制。即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限时补齐的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可享受容缺办理的纳税人主要包括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等五大类。《通知》同时提醒广大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
“组合拳”,简化税务注销办理流程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简化税务注销办理流程的一系列便民办税措施:一是简化资料报送,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二是优化大厅办税服务,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窗口,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套餐式”服务模式,并强化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三是优化税务部门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于注销业务实现联动、限时处理,千方百计解决企业注销难题。
“对税务注销事项办理进行优化,既要提高涉税事项办理效率,便利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又要规范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安全。”据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并通过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宣传辅导,让更多的纳税人了解税务注销的办理流程,让守法合规经营企业更好享受改革红利。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税总发〔2018〕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
(三)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分类出具需要办理的事项告知书,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五)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落实
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是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税务注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国家税收安全。尤其是在当前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高发的态势下,应防止不法分子钻制度空子、造成税收流失。
各级税务机关应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强力协调推进,确保通知要求能够迅速有序落地。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
(三)跟踪问效,强化督导
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要及时总结创新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将对各地税务机关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对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进行走访调研、组织明察暗访,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对工作落实不力、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一经核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9月1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