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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非公开发债券负面清单出炉!涉“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将受限

2019/12/28 7:20:47发布133次查看
12月2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发布了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下称《指引》),意在防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风险。
图片来源:中证协官网
新修订的《指引》明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限制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主管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在内的五类特殊行业或类型的发行人将被列入负面清单中。
两大方面迎修订
中证君从协会相关负责人处获悉,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两项条款,分别为指引《附录》第四条和第十三条。
一是将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而完成整改的发行人排除于负面清单外。
为防范公司债券市场风险,给予发行人纠错后的公司债券融资机会,本次修订将原负面清单中“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最近6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的内容调整为“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最近6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尚未完成整改的”。
二是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公司的认定主体进行了调整。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已经整合。因此本次修订将“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的主体进行了相应调整。
十六种情形将受限
具体哪些主体将受限?《指引》详细列举了16种情形:
(一)最近24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被关联方或第三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违规占用的情形,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最近6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尚未完成整改的。
(五)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尚未消除,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七)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
(八)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募集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九)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持有以交易为目的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十)本次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一)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
(十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十三)主管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十四)典当行。
(十五)未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担保公司:
(1)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满3年;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
(3)主体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
(4)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未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贷公司:
(1)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
(2)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最近两年连续达到最高等级;
(3)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指引》还明确,对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任一项指标占合并报表相关指标比例超过30%的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第(一)条至第(七)条及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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