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员工于2016年8月18日入职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2019年5月20日,员工因为检查出延后有癌前病变、糖尿病等疾病,申请病假,2019年7月底,公司统计劳动合同续签情况,因为公司组织架构调整,他的岗位重要性降低,是否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如果不续签,需要什么赔偿?如果公司能提供该员工在职时间内有协助竞争对手,泄露本公司客户资料等证据,又该怎么处理?
【回 答】
以上是一个hr咨询的问题,为便于搞清楚了以上问题,我们将问题分解为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回答。
1、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怎么办?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以上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不存在解除的问题,这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吗?
不可以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情形即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所以,当在医疗期内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不终止,延续至医疗期满终止。
2、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公司有权选择不续签吗?
当在医疗期内的员工非因工致残或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彻底终结治疗,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
当医疗期满时,员工治疗仍未结束,续签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员工可以履行新的劳动合同,但员工还在治疗当中,不可能履行新一期的劳动合同,所以这时公司可以选择不续签。
当医疗期满时,员工治疗结束,完全康复,这时劳动合同终止,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分不同情形而定。
如果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有权利选择与其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
3、员工任职内协助竞争对手,泄露公司客户资料怎么办?
从两个角度来处理这个问题。
第一,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步奏为:公司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将“协助竞争对手,泄露公司客户资料”的行为界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事实,在解除前履行工会通知程序,将解除决定送达给该员工。
有人可能提出疑问,该员工在医疗期内是否可以解除?
可以解除。
医疗期内是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这里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赔偿损失。
该员工的行为如果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步奏与第一点相同。
当公司有证据证明其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可以向其主张造成的损失。同时,如果公司的客户资料构成商业秘密,同时该员工与公司签订过保密协议或在职竞业协议,公司可以依据签订的协议要求该员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