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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6日,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毛盛勇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加快推进房地产税相关政策举措。
一时间,媒体报道、业内解读、坊间议论甚嚣尘上,一份名为《香港媒体已经爆出中国房产税征收细则》的文章全网发酵。
那么,房地产税到底推进到哪一步了?
传闻是真的么?
首先,网上广为传播的那份所谓细则,其实在9年前就已经大面积传播过一次了,这次一字不差一句未改,原文照抄再度流传。
但与此同时,堪称重磅的《房地产税法》赫然在列于“全国人大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这说明《房地产税法》草案已经成型了。
房地产税出台,需要完整的“七步走”:
第一步,法律草案起草,既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部门起草,也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起草,还可以委托专家起草。
第二步,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步,征求意见后,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务会。
第四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案一般要经过三审,也称为三读。有的法案一审丶二审通过了,有的法案经过五审六审都有,如物权法经过六审。
第五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案,一审、二审后还要公开征求意见。
第六步,在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表决前还要经过专家对某一方案评审会。评审会通过后,才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表决。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
第七步,表决通过后才付诸实施。
也就是说,现在已经迈出了第一步,仅仅是第一步。朋友们会问,启凡,为什么不是第四步呢,按字面意思,写的是“审议”啊(三审三读)。我在这里告诉大家:因为“草案”还没提交国务院常委会,所以目前只是草案的初成稿。
国务院2018年 立法工作计划,尚未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房地产税法》:
“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就房地产税的立法流程和进度,预计最快在2018年12月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完成一次初步审议,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三次审议,最快要2020年提交全国人大全会表决。2020年表决通过以后,具体制定实施细则可能是2021年各地去制定,2022年开始征收。
“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充分授权各省级政府,最终落地执行恐怕也是”慎之又慎,观察测算。
也是5年以后了......
既然《房地产税法》草案已经成型了,那么为啥不可能是《香港媒体已经爆出中国房产税征收细则》这篇旧文,他的谬误在哪,我们逐条品评一下:
我为什么说这篇文章是假的?(虽然也有亮点)
开篇就不严谨—尚待立法的房地产税(普遍征收)≠房产税(住宅免征)。
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
可见,营业用房“房产税”早在1986年10月1日已经施行了1.2%的房产余值(原值扣减10%-30%)税率或12%的租金税率。
二、计税家庭:夫妻、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产的成年子女。夫妻以外的成年家庭成员拥有独立房产后自动脱离不再为家庭成员。除继承外,今后应禁止未成年人拥有房产。
1、成年家庭成员买房必须分户—语义荒谬。
2、我国没有法律禁止未成年人购房,通常未成年人是允许购房的。
3、2018年6月25日,长沙调控升级:未成年人不得单独购买商品住房。
三、征收对象:对计税家庭于全国范围内所拥有的产权房以套数和面积相结合为基础征收房产税,非产权房待转为产权房后再计税。
“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房地产税是地方税,要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不会全国一盘棋:新疆西藏这些还需要大力扶贫的地方不能和北上深一样征税。甚至省会、地市、县城都不会一样。“分步推进”:人口流失、房屋空置严重的城市,恐怕在很长的时间里都无法开征房地产税。
地方政府将有充足动力去探索研究解决目前房产税开征面临的问题。与之伴随的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支柱的转换,土地财政状况将得到一定的缓解,过去依靠卖地获取土地出让金,未来将通过对存量房产征收房产税。
四、计税依据:房产购置原值或评估值。
这一条明显错误,官方已经明确是按评估值来征收。
财政部长肖捷在《党的l9大报告辅导读本》中,这样谈到了房地产税: 要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
五、家庭基本居住套数:夫妻处于在婚状态的,基本居住套数为两套;单身未婚或夫妻处于非婚状态(包括离异、丧偶)的,基本居住套数为一套。机构基本居住套数为零,今后应禁止机构购买住宅房产。
也是错的,今后不会禁止机构购买住宅。机构部分行文有明显语病。
六、家庭免税居住面积:等于人均免税居住面积乘以家庭人数,人均免税面积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为30-60平米。机构免税居住面积为零,今后应禁止机构购买住宅房产。免税面积以首套房所在地区制定的标准计算,首套房面积不足以扣除的部分,可于第二套房中扣除,依此类推。
本条和第三条冲突矛盾、和第五条“机构”同样错误。机构可以买房:
2018年7月4日,上海住建委发布《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
从7月3日起,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设立年限已满5年、在上海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人民币、职工人数10名及以上且按照规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5年等条件,已缴纳税款金额满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同时,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从“满3年”提高至“满5年”。
”免税面积以首套房所在地区制定的标准计算,首套房面积不足以扣除的部分,可于第二套房中扣除”是一个亮点。
七、税率(1)采用分段累进税率,年税率为0.8%-5%。超过免税面积(人均30-60平)落在基本居住套数以内的部分,年税率为0.8%;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居住套数外第一套的部分,税率为2%;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居住套数外第二套的部分,税率为3%;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居住套数外第三套的部分,税率为4%;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居住套数外第四套或以上的部分,税率为5%。(2)套数排序以房屋购置时间为准,同一天购置的,以房屋面积大小排序。免税面积按照套数排序依次扣除,(3)与家庭外成员联名持有房产的,也计为单独一套,面积按注明产权比例或平均分摊。(4)机构拥有的住宅房产也可考虑采用5%的单一税率,并禁止今后购买住宅房产。
采用累进税率,并且和套数相结合......除了第(4),都是亮点。
八、计税时点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房产数据和家庭成员,皆以此为准。九、税收优惠(1)夫妻无子女的,按照3人计算免税面积;(2)未婚单身或离异单身按照1.5人计算免税面积,但免税面积不超过60平米;(3)丧偶的单身和子女夭折的单身按2人计算免税面积;(4)拆迁补偿房产和享受低保家庭可免征房产税。(5)不在市区范围内的旅游房产可免征或减半征收房产税。
民生范围的可以免除,旅游地产不是刚需也不是民生,属于改善和投资,为何可免征?不靠谱。
注意,有分析文章质疑此项是从“未提及商业房产”角度,未免太不专业,营业用房“房产税”早在1986年10月1日已经施行了1.2%的房产余值(原值扣减10%-30%)税率或12%的租金税率。
十、征税流程(1)税务部门于每年一月一日由房产税电脑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纳税家庭成员信息和本地房产信息,并据此生成缴税通知单邮寄给纳税人,税款需在三月底前缴清,逾期开始计算滞纳金。家庭成员信息可由人口普查数据获得,也可由公安户籍部门反馈获得。本地房产信息由住建部全国住房信息查询系统获得,包括纳税人在本地的所有房产和套数排序、可扣除免税面积等信息。纳税人认为缴税通知单信息有误的,可携带相关证件到本地税务部门办。(2)凡欠交税款和滞纳金的,房管部门冻结纳税人名下所有房产过户手续。
不可能邮寄,目前企业交税都是直接通知,都啥年代了,抄这段明显是学国外,但中国不可能沿用国外这种方式。
亮点:“凡欠交税款和滞纳金的,房管部门冻结纳税人名下所有房产过户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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