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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发票问题,真实案例分析

2022/9/8 15:31:59发布55次查看
在如今的生活工作中,
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发票问题,
以下是da小美千辛万苦挑选并整理出来的精选问答。
欢迎大家扩散、分享哦~
1、证件照是否可以纳入差旅费?
问:有一次出差,忘记带身份证,在杭州萧山机场办理了一份《乘坐中国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办理身份证明时需要花钱现场拍照片,一共花了35元钱。开票项目是证件照,但是发票的购买方名称写的是我的个人姓名,而不是公司名称,请问是否可以作为差旅费列支?
答:从描述的案例情况来看,确实是公务出差引起,如果单位愿意来承担这部分费用,我们认为纳入公司的差旅费核算与管理是可行的。我们建议贵公司在报销时一并向出差人索取《乘坐中国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作为附件管理,从财务核算规范角度进一步证实其真实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层面,我们也主张整体把握该事项,不能因为该项发票为个人抬头而禁止其税前扣除。
2、民办学校索取发票是否需要写税号?
问:我单位为一所民办小学,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增值税普票的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填写吗?
答:你单位作为购买方,如果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实际上就是企业,我建议写识别号。如果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属于企业,可以不写。
3、利用信贷资产设立信托由谁来开具发票?
问:银行的同业借款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期间的同业借款利息由银行代收后转给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确认收入,请问各行有向原借款人开发票的吗?按140号文件规定是否应由信托公司开具利息发票?
答:上述业务的实质是银行将贷款债权转让给信托计划,向信托计划去融资。据了解,目前实务操作中对于贷款债权转让给特定目的信托,多数发起机构(银行)依据原财税【2006】5号文的思路处理,倾向于由受托机构(管理人)开具利息发票,但我们倾向于同业债权转让不改变原基础交易,原持有同业债权的银行仍然应向原债务人(原借款人)开具利息发票,而受托机构(管理人)则应就其收取的利息向通过转让同业债权融资的发起银行开具发票。当然由于利息禁止在购买方抵扣,上述操作重复征税的矛盾也很突出。
4、融资租赁收取的名义价款是否属于货物销售?
问: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直租)确实可能包含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比如,租赁期满或者租赁提前终止,我们会以一个名义价款将货物转让给承租人,那么这个名义价款我们是开货物销售发票还是开融资租赁服务(租金)发票?
答: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这是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确实会包含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这种转移增值税文件不是对去按照货物销售去征税,而是按照融资租赁服务去征税。因此最终收取的名义价款,无论是提前解约,还是租赁期满,名义价款都是租金的一部分(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处理,不是单独开具货物销售的发票,而是租金的发票,目前只要是有形动产租赁,两者的税率都是17%。
5、基金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票?
问:你们基金管理公司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总感觉一般纳税人高大上一些,想升级成一般纳税人,有必要吗。收入一年也就一两百万。
答:如果仅仅是面子问题似乎大可不必,两种纳税人只要是规模和计税方式的区别,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而且国家目前也在不断推进鉴证咨询服务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由于诸多基金管理公司都会涉及鉴证咨询业务,自开专票也会更加便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贵公司作为鉴证咨询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应办理专票申领和税控变更改写。
6、还记得宝鸡那家历史上名字最长达到39个字名字的?
问:这家公司的名字一共有三十九个汉字《宝鸡有一群怀揣着梦想的少年相信在牛大叔的带领下会创造生命的奇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家一直在问,如果这家公司作为购买方,发票购买方开这么多字,可以容纳吗?
答:经过实际测试没有问题,不要怀疑税务机关的系统,这里凝结着税务机关很多工作人员的心血。
7、这类湖北省的定额发票,还可以使用么?
答:定额发票的版本一般是由当地来决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定额发票还是存在的。具体版本适用,请查询湖北省国税局网站。
8、请问你认为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是否属于文件中所称的“企业”范畴?为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同时,该条该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很显然这里的企业都是指的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属于营利性组织,不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9、请问老师:北京速通公司开具的etc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0,公司收到后可以按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计算抵扣增值税吗?
答:此前北京国税局确实曾经出台内部口径允许速通卡凭发票抵扣,当时是这样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以速通卡(etc)方式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凭取得的速通卡(etc)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称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速通卡发票上单独注明高速公路通行费;(2)速通卡发票后附套印发票专用章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客户月结单》(以下称《月结单》);(3)速通卡发票与《月结单》做到一一对应,即:速通卡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月结单》编号、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与《月结单》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金额一致。速通卡(etc)方式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速通卡(etc)方式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速通卡发票上注明的高速公路通行费÷(1+3%)×3%。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这些政策曾经在北京局发布的营改增大辅导材料中公布,后来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专门通过其官方微信明确,上述政策不再执行。
10、湖北省过路过桥通行费统一发票,属于普通发票,不写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不一定都是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可以这么说,你这个发票属于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但并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暂时不受总局2017年16号公告的约束,开具发票不需要填写受票方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本政策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因此,受票方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依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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